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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螺河风</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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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忽悠无处不在？]]></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86231832.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8-6 23:1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nbsp;&nbsp;&nbsp; 上月的某个周末，因为有急事，匆匆忙忙前段时间回了一趟老家，细算一下，大概也有三个多月没有回过了，要再细算一下，已经不知有多少年没有认真的停下来看看家乡了，可惜的是，这一次也太匆忙，匆忙得什么也没有带不回来了，晚上，只得去商场买点毛巾、换洗的衣服什么的。<BR>&nbsp;&nbsp;&nbsp; 离家不远的街口有一家商场叫**购物，据家里人说，是咱老家数得上的大商场了，入口醒目的银联标志及“欢迎刷卡”的标语足以让你感受到咱老家一早就是与时俱进了，商场的旁边是一家宾馆，通常路过可见是车水马龙，生意极好，据说也是按深圳最流行的风格装修的，也据说你想得到那里都可找得到，真是每次勿勿而过没曾验证一下，不知这些据说是否是流言，上述言言种种，不由不让我们感叹家乡城市的步伐之快，建县也不过是二十年的光景，变化真的可用“翻天覆地”来形容，只不过，这种变化并不是人人都喜欢的，如我，我宁愿可能感受从前的那种纯朴的、纯真的乡土人情。<BR>&nbsp;&nbsp;&nbsp; 在空气中弥漫着与时俱进的岁月，喜欢念旧几成我的众多毛病之一……正在我陷入追寻与回味历史之际，不觉已到商场门口，商场门口一个“佐丹奴”现场促销吸引住了我，（有图有证，请大家注意图中的英文字母是“Giordano”中文字是“佐丹奴”），由于我正需要一些换洗的衣服，好在家乡是与时俱进，有这样的港式服装专卖的点，随即要了两件。</P>
<P align=center><BR><IMG src="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ploadFiles/2008-8/704637804.jpg"></P>
<P align=left><BR>&nbsp;&nbsp;&nbsp; 回到家拆开包装一看，不由吓了一跳，“佐丹奴”变成了“佐帝奴”了，“Giordano”也变成是“GIORDINO”了！真有点哭笑不得，很明显，又一次被自己人忽悠了，请看下图：</P>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ploadFiles/2008-8/7015486427.jpg"><BR><IMG src="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ploadFiles/2008-8/7015623701.jpg"><BR></P>
<P align=left>&nbsp;&nbsp;&nbsp; 没有必要在这里发表什么高谈阔论或者一本正经的批判一通，事实是不需要多说的，倒是真的心痛了，更是怀念记忆中童年时代那个纯朴的乡土乡情……家丑本不该外扬，此事也就本不该再提，可今晚打电话回家乡，问及一个月前发生的事，却获息，截止至写篇文章之时止，忽悠仍旧在原地上演，据说生意依然不错，还不知有多少的父老兄弟上当，借此文提醒家乡的兄弟姐妹，权当一个好意，也奉劝经营这个档口的老板有本事就不要忽悠自己的兄弟姐妹，同时奉劝**购物的老板，租用场地从事这样的经营活动是要负法律责任，别因小失大啊。（20080806）<BR></P>
<P align=left>&nbsp;</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上市公司的典型守法与违法]]></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61623179.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6-16 23:17: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常听人说：我们是上市公司，没办法，婆家多，这个监管那个监管的，啥都得很正规。</P>
<P>在某种程度来说，这句话是对的，阳光下的交易才是健康和有益的。不过，按我说，也不尽然，不信？以耳闻目睹的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发生的两件事，足以说明上市的两个极端：非典型的守法与典型的违法。#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P>
<P><BR>事件一：</P>
<P>某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老总（下简称HR）与我谈某事时，其中有一段对话摘录（大概意思）如下：</P>
<P>……</P>
<P>HR：我们现在也难啊，我们公司已经好多年没有“炒”过人。</P>
<P>我：那是好事啊，说明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做得好，挑人挑得准，员工稳定。</P>
<P>HR：不是这么回事，是法律对我们这些上市公司规定太严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就更是雪上加霜了，辞退一个员工要赔不少钱的呢。</P>
<P>我：公司当然不能随便就“炒”人的啦，不单是上市公司，所有的公司是一样的。</P>
<P>HR：可不是嘛。</P>
<P>我：那如果招聘回来的员工不能适应工作，培训后转岗也不能适应或者严重违规违纪的公司怎么处理？</P>
<P>HR：那就安排一些最简单的工作啦，比如说复印些材料啊什么，严重违纪的纪律处分一下什么的，总之是不可能炒人的。</P>
<P>我：这样积累一段时间后，公司不就沉淀一大批这样闲杂人员？</P>
<P>HR：你说太对了，我现在就是头大啊，这几年下来，来来往往的，走了不能干的，倒是积累下不少这样不能适应公司的闲杂人员，真是无奈。</P>
<P>我：公司适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责无旁贷的，但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还得靠赢利，才可向股东交代啊？</P>
<P>HR：就是，这人大到底是怎么立法的，我们这不是《劳动合同法》给累的吗？</P>
<P>……</P>
<P>得，全怪上《劳动合同法》了！我相信这不是大部分的公司会有这样情况存在的，充其量，也是个非典型的守法。</P>
<P>真不知这公司到底是怎么培训的，怎么都变成上市公司绝对不可以辞退员工了呢？敢情上市公司的工作就成了“铁饭碗”啦？该法的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如一位学者所总结的那样：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可以理解为：1、员工违章违纪；2、“员工干不了，或不需要员工干”（法律规定需一次培训转岗）；3、经济性裁员，新法的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BR>需要如HR所说的巨额赔偿吗？上述的第一种是不需要的，第二种条文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BR>事件二：</P>
<P>公司老总一次在员工大会说到有的员工不愿意加班、有的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时，非常激动：你们是上市公司的员工，怎么可以与打工仔打工妹们一般见识呢？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们可以要求要加班费，但你们不可以，你们要有主人翁的精神，要没日没夜的干，要与公司共生存，公司赚钱了给你们的年终奖金当然就多了嘛！再说他们薪水低，而你们是高薪啊，不要在乎那一丁点的加班费，超时工作加班费早就涵盖在你们的工资之中，是“包干”了的！更重要的是，不要光盯着每个月的薪水，还要看到年末的奖金嘛！所以啊，大家要多比奉献，少比付出，就连我，也一直与大家奋斗在一线，早就没有休息时间的概念，随时准备与大家战斗……</P>
<P><BR>得，又是《劳动合同法》的错了！还摊上一个“包干计酬”，我相信有相当一部分的公司会有这样情况存在的，典型的违法。</P>
<P>这完全是偷换概念，将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起来，即所谓的“包干计酬”，让劳动者无法区别正常工作时间所应获得工资与加班点应获得的加班工资，同时也可能造成一个无法衡量用人单位该按怎样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的错觉，这样的说法，显然是违反工时制度，非常典型的违法。</P>
<P><BR>写到这里，突然心情沉重起来，同样的一部法律在同样的一家公司，既有错误遵守也有明确的违反，没有正确的执法，法，又如何体现其价值所在？又如何去实现其公平、正义的职能呢？</P>
<P><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8年6月16日深夜 “宁静致远”书房窗下&nbsp;</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相逢已是离别十年后]]></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614232649.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6-14 23:26: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岁月如流水，此话不假，正是弹指之间，与她分别已是十三年又一个月了。世界是那样之的大，毕业将我们分隔在千里之外，除了分别的第一年尚曾书信往来之外，再无双方之间的消息。十余年来，迎来送往的人无数，生离死别的亦有之，再加上忙忙碌碌的工作与生活，说句心里话，她，不知何时起渐渐的淡出了我的记忆中。#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P>
<P>世界又是这样之的小。为了混口饭吃，五年前的五月我来这个陌生的城市，三年前她也来到这个城市，我们的住所相距不足两公里，两年多来，我们彼此却不知道对方的存在。</P>
<P>当她计划再度的选择跳槽而被其同事作为谈资的时候，我听见了，诧异之后反复的核实了她的资料并确信是她后，我打听到了属于她的电话号码。电话之间，我们互相是多么的惊愕，尘封的记忆仿似重新揭起，我们相互约定尽快见面，奈何，工作的忙碌使我们之间的见面约定一推再推直至这个周六。</P>
<P>尽管十余年前，我们不是同窗，但曾无话不谈，从校园生活到未来的愿景，甚至双方的情感世界，因为没有功利，没有目的，只有纯真的友谊，在那个年代，已是非常难得。而眼下，分别十多年了，环境、历程如此的不同，我们见面会无话可说、无题可聊吗？</P>
<P>事实很快证实我的担心是多余的。2008年6月13日，周六，下午两点，奇摩咖啡厅，我见到了她。声音未改，但是岁月的印痕，还是毫不客气的写在彼此的面孔上，不觉让人慨叹不已。我们最关心莫过于这十多年来，双方在社会大熔炉的历练过程，曾经以为已经遗忘的事情言谈之间，却仿似昨日刚刚发生，当年那个稚气未脱、为感情削下自己最珍爱的长发的女孩，如今已是带领一支团队闯荡市场的营销部门的老总，而我也与当年所攻的专业相差十万八千里，真让人难以相信，唏嘘不已。我们之间的话语似乎没有停顿过，从彼此十余年的履历聊到最近双方都在看的《货币战争》一本……不觉之间已过三个小时，又该是分别的时候，这一别，又不知何时能再见一面。</P>
<P>因为纯真，才有如此美好的回忆，所以，如歌所唱：别管以后将如何结束，至少我们曾经相聚过，对你我来讲已经足够，人的一生有许多回忆，只愿你的追忆有个我。</P>
<P>&nbsp;</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8年6月14日凌晨</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反思生活]]></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611224653.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6-11 22:46: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本想乘着端午放短假的日子，放松自己好好休息一下，尽管未能完全的如愿，但好歹也在家里待了三天，反复地想了很多的东西，思索着每日起早摸黑的，拖着疲惫不堪的身子回到家，晚饭的时间通常是在八点后，甚至有时要更晚一些，还经常为了赶次日的材料，三更半夜的呆在电脑前敲键盘，总是以为“人在江湖，身不由已”，却从来没有认真的问过自己：为了什么？#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P>
<P align=left>是啊，为什么？</P>
<P align=left>也许可以有很多的理由，但是所有的理由归根结底是为了明天更好。可是，什么样的明天才是更好的，才是让人满意的？</P>
<P align=left>人心不足蛇吞象，俗话如是说。既是俗话，却是那样的一针见血。</P>
<P align=left>脑海中突然惊讶地掠过04年12月26日的南亚海啸中那些惊叫着被巨浪追赶并吞噬的人群，掠过08年5月12日令人无以入眠的汶川救灾场面……</P>
<P align=left>……</P>
<P align=left>不管怎么样，工作还得继续。放完假回到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努力，在忙碌。只是，六点了，过下班时间也有半个小时了，是时候放下手中的活，告诉同事们：回家吧！</P>
<P align=left>回家吧，看，落日的余辉还在，约上女儿，踩单车去。</P>
<P align=left><IMG src="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ploadFiles/2008-6/112248739703.jpg"><BR></P>
<P align=left>为了家人生活更好一点，我是花了未来的钱，举家搬到来这里，眨眼功夫已过了近半年了，说句实话，我真没能认真的看看这里的江景。夕阳西下，天空绚丽：五彩云霞、外环桥、碧绿的江水、恰好还停泊了一轮船，多么美丽的画卷！徐徐的江风吹来，好不惬意！</P>
<P align=left>我想，大概这就是答案了。</P>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ploadFiles/2008-6/112248809686.jpg"></P>
<P align=center>&nbsp;</P>
<P align=center>2008年6月11日23：28<BR></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梦呓]]></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68154232.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6-8 15:42: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nbsp;</P>
<P>她又一次拾起手袋走出房门，这一次，我没有挽留。 </P>
<P>转身关上门，那一瞬间，这扇门仿似隔断了整个世界。#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P>
<P>数年来，甚至是几个小时前，还在努力为营造这个曾经认为是美好的伊甸园而付出，全程、全心和全意。然后，仅仅是转眼间的功夫，不管是误会，还是真的因顾此而失彼，总得是有先有因而后有果的，沟通一下，也许就冰雪消融了，但意外的是，我太累了，不想再去解释；意外的是，我再没提不起当年的精神四处去寻找，不愿意错过每个机会，苦苦的挽留；意外的是，我很坦然，坦然的让自己大吃一惊！</P>
<P>我放手了。</P>
<P>我不是一个轻言放弃的人，了解我的人都清楚，可是，当我决定做的事情，可以是那样的义无反顾，可以那样的执着，可以那样的不惜一切代价，就像，当年决定这件事情一样。</P>
<P>没有人否定双方的努力和付出，当然也不会否定这个过程中对别人的伤害，更不会否定追求物质的同时，忽略了精神上的抚爱，当然，无可否定其中的过错。</P>
<P>“我变了吗？”我在追问自己。错，我给自己的答案却是否定的，我觉得没有变，还是还来那样，真变的是环境，是人的要求，可我对理想的追求却没有变化，除了那一个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而我们尚无法达成一致的理想之外，当年设想和承诺正一个又一个的兑现……兴许，正是因为我没有变，没有与时俱进而忽略“并不是只有你一个男人爱的”这句话的含义。</P>
<P>是谁对期待太高了？是我？是她？还是我们？</P>
<P>要数落我的不是，说吧，我听就是了，我不想再回答了，更绝不会恶语相向。承认是自己的错，错在误导了一个与自己理想并不一致的来追随自己的理想，这是多么自私，多么不负责任的行为--多年来，没日没夜的像一对蜜蜂一样的辛勤劳动，却发现是南辕北辙……；错在认为只要有爱，就可以改变另一个世界的人来适应自己所在世界或者是想自己可以改变自己来适应对方的世界，这是多么天真，多么无知的信念--多年来，互相的宽慰互相的扶持，不断的尝试改变自己也尝试对方，却发现是本性难移……</P>
<P>我们都努力了，就没有必要互相指责，相互伤害的就没有必要再说了，即便有一万个不愿意，无数个不甘心，该爱的爱了，该恨的也恨了，伤和痛，时间总会让你忘却……</P>
<P>只是到了最后，还得再补上一句：有些事情，正如毒品，尝试就是走上一条不归路。</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8年6月8日15：42</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不同意见?这是也是允许的嘛!]]></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512235231.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5-12 23:52: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A></A>
<P>在某个会议即将召开的前九个小时，有幸的被通知作为代表参加。</P>
<P>整个会议过程是一个既定的程序，平常得很，心里想着，大概也就是这样子的吧#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这次也不会有啥特别的收获得啦。</P>
<P>不料，会议为体现“民主决策”“参政议政”，突然要求参会人员对几个方案进行“举手”表决。幸亏平时上网习惯了“快餐文化”，否则第一次见到这些方案肯定得傻眼，想到有机会行使“民主决策”的大权，马上拿出几个方案迅速的浏览一下，嘿，还真看出一点意思，有句法谚说：立法是各种利益的博弃过程，还果然不假呢，其中的一个方案，也太那个充分体现立法者的利益了。遂一时心血来潮，考虑到“处于弱势的”广大被代表者“在立法博弈中诉求渠道有限”，脑海里冒出一定行使一下广大被代表赋予的期待－－当主持人问“同意的举手”，没举；问：“不同意的举手”，把手举起！会场上响起一阵窃笑声……主持人：“通过”……</P>
<P>其实，整个过程也没什么，充其量也就给其他代表认为是在表现自己的英雄主义罢了（还真有代表在表决后发信息：你真可爱！）（这么可爱的代表恐怕极少有机会再出席这个代表大会了吧？）</P>
<P>不过呢，之后的领导总结发言才是真正的具有“代表”性，值得录在这里留个纪念，大致是这样的：</P>
<P>……刚才的表决，（摘下眼镜），我看一下（意味深长地），有不同意见，（停顿十秒），当然啦，有不同的意见，按照规定，这也是允许的嘛！（再停顿十秒后戴上眼镜）这个方案啊，是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只是涉及利益的问题，总会有人觉得不公平地，所以啊，既是代表，就是要顾全大局，要以整体的利益出发，从整体角度考虑问题，不要计较局部的利益……</P>
<P>据《顾全大局》一书记载，所谓的顾全大局“就是以整体利益为重，凡事从大局出发。在事关大局和自身利益的问题上，能以宽广的眼界审时度势，以长远的眼光权衡利弊得失。自觉做到局部服从整体，自我服从全局，眼前服从长远，立足本职，甘于奉献。”可是纵观全场，也与这个解释拉不上关系啊，一个没有咨询过公众意见的方案，更何况是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方案，即便真的是心胸狭隘而发表了不同意见，按规定也真的“是允许的嘛”，为何就成为另类声音、不和谐的声音了呢？怎么就成为不顾大局了呢？</P>
<P>事后，还真的就这些问题天真地问了其他的代表，大家的反应更让人吃惊：怎么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啊，这会破坏团结、影响和谐的，与决策层保持高度一致也是你行走职场不可或缺的职业品质啊，再说了，大家都知道存在问题那又有什么用？要以大局为重，不顾大局就有可能出局啊！</P>
<P>闹了半天，算是明白点了。</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权标的思考]]></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418231242.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4-18 23:12: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本人接受法律咨询：金融机构拟接受一笔贷款申请，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显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某“村民委员会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某有限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类型为“流转”，发证时间为2007年，要求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权标的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BR>&nbsp;&nbsp;本人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其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除非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即农用地）（《担保法》第34条）以及②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3条）。可见，国家立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种种限制。<BR>&nbsp;&nbsp;这些限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对珠三角地区，带来了因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与市场需求的矛盾，且该矛盾日益突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也不断见于学者的文章或地方政策。<BR>&nbsp;&nbsp;提交本次法律咨询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使用权类型为“流转”，其来源于该市的《XX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2005年5月17日颁布）的政府规章，广东成为第一个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流转的地区，被媒体称之为“一个符合市场需要的制度创新”，但是该规章（下位法）突破了《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上位法）的限制性规定，引起法学界热议和质疑。<BR>&nbsp;&nbsp;为让办法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持，在《物权法》讨论期间，广东组织相关人士曾就上述问题专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争取立法支持。虽经努力，但《物权法》仅在用益物权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建留下一定空间，但却在担保物权篇里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依然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明确支持及合理规制。<BR>&nbsp;&nbsp;综上，接受使用类型为“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权标的时，应当充分考虑①违背立法目的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些原则分别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中；②下位法挑战上位法带来的法律风险；③截止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相应判例支持等因素。(20070919)<BR>]]></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希望的季节]]></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4141119.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4-14 1:01: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SPAN></P></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o:p>
<P></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又是一个春雨蒙蒙的季节。</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这本是一个播种的季节，好不容易逮到一个可以属于自己的周末，想想，搬到这个离开闹市而稍显得寂静的家已近三个月了，自己不是一直都在等着这么的一天，可以有一小块自己的天地吗？可惜的是，我总没有办法摆平自己，让时间牵着自己的鼻子走，眼瞧着春天就快要过去了。#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不行！我得抓往机会，找些种子，为我那丁点的空地播下希望。</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想到这里，一大早就爬起来了，跑到农贸市场转一个上午，问了很多人，都不清楚哪有种子卖，花卉市场里顶多也就看到葡萄苗，难道珠三角的市民真的不需要种子了还是我那乡下人的根未尽之故？直到过了中午十二点，父母来电催吃饭了，心里好生失望，驱车从市场出来，就在那一刻，反问了自己了一句：这么轻易放弃，怎么看也不像我的性格。</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于是乎，掉头、驱车寻找到市场的边缘角落，却真的意外发现“现代农业种子”六个水显眼的字，终于找到了我想要的东西，尽管，一点也不便宜。</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满怀着兴奋，午饭也觉得特香，还是母亲了解她的儿子：你这么忙，节假日我和你爸回乡下后，谁来照看你那些种子？花草也有生命，你几天不照料，也许就凋谢了！</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心，不由的一阵痛，想想也是，既然不能全心的照料，为何要让这种子萌芽？我岂不是在谋害一个脆弱的生命？</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友人的一句话，忽然又在耳边萦绕：你这人，就是太感性了，太感性是做不成大事的！</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佛说：心灵遭遇的都是自己设置的劫。尽管自认做不了大事，但真的就养了那么一种习惯，未必真的是发生了什么，却总会在那么一刻，可能不需要任何理由地被伤感所淹没……春天是好梦的季节，不觉就在犹豫和伤感中转入了沉沉的午睡状态，梦见自己翻到路遥的《人生》：人生本就是一个圆，从一个起点走下去，历经多年的辛苦跋涉和苦苦寻觅，自以为己到达目标的所在，却发现又回到了起点。我却反驳自己：努力的付出，也许是会最终回到起点，那也还可以以“那本来就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尽管自己是那样的珍爱，现在只不过又回到起点而已，那还可以继续地爱”来安慰自己，但是，如果我不去播种希望，也许永远都在起点，那种对希望的期待和牵手的幸福，那种历程就永远无法享受得到。种子种在土里，能否长，长成什么样，自当与自己的付出成正比，但我既然选择了种下，是选择它给我一次机会，我相信我自己，一定是全心全力以赴为其浇水、施肥、除虫害……也许它真的像母亲说的那样中途凋谢，那也是我给它一次机会，让它在我心上</SPAN><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刻下一道深深的伤痕，花</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草可能会凋谢，但</SPAN><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曾经的情意是带不走的，正印证的那么的一句话：“这个世界上，能伤害到我们的人，一定是我们爱的人；能让我们受伤的人，一定是爱我们的人。”</SPAN><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2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是啊，矛盾就是对立的统一。</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2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醒来，我还是一如既往。</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2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nbsp;</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2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3" Month="4" Year="2008"><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8-4-13</FONT></SPAN></st1:chsdate><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凌晨</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o:p></o:p></SPAN></P></SPAN></o:p></SPAN>]]></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温馨家园]]></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8/20082222042.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8-2-2 2:20: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 align=left>2008年1月31日，努力了整整五个月（不含前期收集资料、设计的时间四个月时间），温馨家园总算落成了……</DIV>
<DIV align=left>&nbsp;</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EMBED id=MediaPlayer679 src=/tony/MyHome_352_288.wmv width=352 height=288 type=video/x-ms-wmv loop="http://www.luheonline.net/blog/false" autostart="true"></DIV></EMBED>
<P></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过好每一天]]></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gkimaunui/archives/2007/20071013214422.html</link>
<author>gkimaunui</author>
<pubDate>2007-10-13 21:44: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nbsp;<FONT face=宋体 _extended="true">人生无常，还是过好每一天吧！</FONT></P>
<P><FONT face=宋体 _extended="true">谁敢说山头的那坯黄土不是为你明天准备的？</FONT></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自怜]]></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gkimaunui/archives/2007/20071013204836.html</link>
<author>gkimaunui</author>
<pubDate>2007-10-13 20:4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毕业偏逢分配难，颠沛流离一年半。</P>
<P>一朝云开明月朗，却泣父母俩双亡。</P>
<P>辗转新田东南北，霜本不寒人自寒。</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在《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上的发言]]></title>
<link>http://www.luheonline.net/blog/user1/tony/archives/2007/200781593747.html</link>
<author>tony</author>
<pubDate>2007-8-15 9:37: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在《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上的发言<BR>2007年8月14日</P>
<P>尊敬的李为松会长、李伯侨教授及各位领导：<BR>&nbsp;&nbsp;&nbsp; 能有机会与在座各位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资深前辈，一道就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展开讨论，本人深感荣幸。刚才听了邱副教授以法学学者的思维方式对该办法作了学术上的分析，本人感觉受益良多，希望主办方以后能提供更多的这样的机会，让我有更多的机会向些老师学习、讨教。<BR>&nbsp;&nbsp;&nbsp; 物权法颁布后，引发了广泛了讨论，相关的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制订物权法配套法律及修改相关法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办法》基本参照《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九章99条的篇幅对物权登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说明，较现行的五章42条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立法技术上显然是一次比较大的进步。<BR>&nbsp;&nbsp;&nbsp; 《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可以为个人或者其他所有人拥有的不动产，提供明确的权利保障以及统一的权利证明。其中，《办法》所明确规定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预告制度，将有望弥补期房权属真空，“一房多卖”的纠纷有望得到有效的遏止。此外，预购商品房、在建工程等可以预告登记，也无疑将拓宽融资渠道，为金融创新提供新的商机。本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对各方面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BR>&nbsp;&nbsp;&nbsp; 由于本人从事的工作与抵押权登记的具体操作没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这方面的认知非常有限，所以也就不大可能对《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下面，仅就就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提一些肤浅的认识，如有不对，还请大家批评指正。<BR>&nbsp;&nbsp;&nbsp; 一、关于预告登记的问题。<BR>&nbsp;&nbsp;&nbsp; 这里有三个问题，一个是预告登记时限问题，另一个是由预告登记的效力时间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预告登记是否需要合同约定的问题。<BR>&nbsp;&nbsp;&nbsp; 首先是预告登记时限问题。《办法》的第一条即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特别预售房地产或者说是期权交易，由于国人普遍缺乏诚信而引起的不安全感及纠纷，实践中“一房多卖”、 “重复抵押”、“无产权的虚假交易”引发的争议频频见于各大媒体，我们也曾深受其害。《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争议的焦点作出规定，有望遏止这些纠纷。由于资讯时代，信息变化瞬间即逝，特别是时下的房地产市场火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为十个工作日，个人认为过长，建议对预告登记、他项权利的登记的法定时间尽可能的缩短，以减少纠纷产生的概率。<BR>&nbsp;&nbsp;&nbsp; 其次是预告登记的效力时间可能存在的问题。《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应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七十九条规定为“经依法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这里的规定均为“应当自能够进行”之日起计算时效，“应当自能够进行”所设定的条件非常的模糊，更何况，物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老百姓，个人觉得不如表述于“自收到登记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是“自登记机关送达权属登记提示之日起”或类似的明确起算时点的语句更为妥当，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广大老百姓掌握。<BR>&nbsp;&nbsp;&nbsp; 还有一个就是关于预告登记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问题。《办法》第七十三条对此加上了限制性条款“当事人有同意预告登记的约定”，个人认为，这个条款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而不利于广大的老百姓，如果从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出发，建议取消这一个限制性约定，即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告登记的，当事人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更为妥当。<BR>&nbsp;&nbsp;&nbsp; 二、关于登记的客体。<BR>&nbsp;&nbsp;&nbsp;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可以申请登记的客体是指“具有独立利用价值、能够特定化的房屋、码头、油库、铁路、隧道、桥梁、车库等建筑物、构筑物”，而不再单单是房屋，这当然是更有利于保护物业所有人的权利，也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和预售制。遗憾的是，《办法》第四章即“他项权利登记”中并没有将抵押权登记（含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范畴也相应地扩展到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因此，建议加以明确，既可以减少争议，又可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BR>&nbsp;&nbsp;&nbsp; 更为遗憾的是，《办法》的第二条还将上述的物权登记限定为“国有土地上的……”，这就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排除在外，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如镇住宅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恰恰是占全国土地总量大部分，特别是珠江三角州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扩大登记范畴至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无疑对促进经济的发展是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个人建议，立法应当有更前瞻性的思维，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扩大《办法》的调整范围。<BR>&nbsp;&nbsp;&nbsp; 三、关于登记簿的内容查询。<BR>&nbsp;&nbsp;&nbsp; 查询物权登记簿的内容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频繁发生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个人觉得对金融机构影响甚为重要。<BR>&nbsp;&nbsp;&nbsp; 众所周知，除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不动产物权的产生都以登记公示为产生的必要条件的。因此，物权登记形式和内容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作为“公示形式”可以被关系人查询到更为重要。作为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阶段、或者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或者是尽管已经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但在具体的放款前（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因此，如果在最高额抵押期间，银行在抵押物被查封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此产生的债权将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均需要对物权的状况进行查询，而现有的制度下，要查询是非常困难的，至少亲自前往登记机构、出示相关的证件、交缴数额不低的费用后方可以查询到登记的内容，手续繁琐、既耗时也费力，与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相违背的，遗憾的是《办法》对登记资料的查询在第十三条也仅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显然是过于笼统。个人认为，物权的状态应当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均可方便的查阅，即使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也至少应当像现在的个人征信系统一样，包括法院、金融机构等特定部门或经权属人授权可以通过联网实时查询到物权的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有效地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BR>&nbsp;&nbsp;&nbsp; 当然了，上述的清晰的物权登记及方便的查询，无疑也将为未来开征物业税提供了便利，这也许是一些人所不愿看到的。<BR>&nbsp;&nbsp;&nbsp; 四、关于在建工程的抵押权设定问题。<BR>&nbsp;&nbsp;&nbsp;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需要说明的，“价值”并不是一个很恰当的表述）会随着地上定着物的形成而转移，因此，在建工程的抵押融资既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也是一项风险系数非常高的项目，更何况目前还没有这一抵押权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全国性的规定。《办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建工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定抵押权的登记，解决这一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来自风险防范的压力。然而，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又为房地产开发商跨地区、跨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提供法律依据，即楼房在开发过程即可以以在建工程在任何一个地方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据了解，现在也有少量地区有这样操作的），这又为金融机构带来另一个风险隐患，即《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一个楼盘在开发过程中，通过预售方式基本上是可全部被售出，金融机构的所谓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实际是存在被悬空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一风险，是一个值得探导的问题。<BR>&nbsp;&nbsp;&nbsp; 五、关于操作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BR>&nbsp;&nbsp;&nbsp; 《办法》在一些具体操作方面规定过粗，在实践工作中可能因歧义而发生争议，现略举例如下：<BR>&nbsp;&nbsp;&nbsp; １、《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这里需要公证的究竟是“书面保证”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还是公证签字的真实性呢？如果是前者，又如何确保真实有效？如何是后者，则（一般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即可，不一定需要公证。同样内容还出现在第三十四条的第二款关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时需要提交“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文件”，这里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否需要见证或公证？再说了，部门规章是否可以设定（要求）强制公正呢？这不是在增加广大老百姓（申请人）的负担吗？<BR>&nbsp;&nbsp;&nbsp; ２、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况。《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的” 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登记机构应当收回他项权利证书并注销抵押登记”，第五十条规定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个人认为，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不当然代表同意注销抵押权，在实践工作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抵押权人同意在对物享有继续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变更抵押人，即担保物权没有变化只不过是物权所有发生了变化而已。如果认为上述的变化是仅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可惜的是《办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反而是明确规定为“注销登记”。建议加以修改，以符合实际需要。<BR>&nbsp;&nbsp;&nbsp; ３、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需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外，还需要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主合同或其他原因证明文件”，事实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存续期间，短则一年长则数年，借款合同则是在此期间内按借款人的实际提款需求要逐笔签订的。因此，在办理登记时，金融机构是没办法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主合同或其他原因证明文件”，交易的正常秩序就有可能混乱，强烈建议取消该项规定。<BR>&nbsp;&nbsp;&nbsp; 还有，《办法》第五十三条对特定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时，要求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文件”，如果是法人提供担保的，“同意的书面文件”可能是有权决策机构出具的决议书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查自然人，既然已经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的债权范围包括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的债权，还有必要再要求该自然人出具“同意的书面文件”吗？<BR>&nbsp;&nbsp;&nbsp; 此外，《办法》第五十六条对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规定需要提交“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文件和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文件”，金融机构同意存在无法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文件”，个人认为，抵押权变更事项无非就是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期间变更，只要是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或第三人利益即可，没有必要要求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文件”，这样更有利促进融资市场的发展。<BR>&nbsp;&nbsp;&nbsp; 六、关于登记赔偿问题。<BR>&nbsp;&nbsp;&nbsp; 记得有一篇文章是这样说的“从心理学角度讲，要让一个人承认错误是很难的，尤其是东方人。”，要国家机关承认错误那就是难上加难了。所幸的是，《办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为“登记机构应当积极建立赔偿资金账户，用于登记赔偿”，尽管过于简单也可能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但至少给我们留下无限的想象空间。<BR>&nbsp;&nbsp;&nbsp; 以上是本人对《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肤浅的认识和看法，有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BR>&nbsp;&nbsp;&nbsp; 谢谢大家。<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7年8月14日<BR>　　<BR></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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