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英雄
国人喜欢英雄。
自打懂事起,我们就不停被要求要向这个榜样学习、那个榜样看齐,从小到大,无数的英雄人物的形象被深深的烙印在脑海中,而英雄的形象又都是那样完美,那样的令人向往,直至到近期发生了一些事情,让我不得不反思国人的英雄观。
当我质疑英雄的时候,不觉得走入了英雄的对立面,身边的朋友纷纷指责我,诉说我的不是,提醒我要注意法律规则之外还有很多潜规则,让我由困惑到迷茫,再由迷茫到恐惧……
该信仰英雄还是信仰法律?
英雄所做的事,大概都是因为顺从民意,做了绝大部分老百姓喜欢的事,“路见不平一生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五洲”,古时穷的人多,敢于劫富济贫、路见不平拨刀相助英雄好汉也自然被奉为救苦救难的菩萨,才成了老百姓眼中的英雄,受到百姓的推崇,行侠仗义嘛,谁不喜欢啊。
翻开史书,不少官员甚至是司法人员,借助手中的职权以达到行侠仗义的目的,老百姓也无不喜欢。
话说乾隆年间,南通出了一个科举状元叫胡长龄,他曾在南通府做小吏协助州官处理一些地方案件,有一次,州里的抓住了十多名盗窃,原来是一帮穷人,为生活所困,无奈之下随一名无赖入门盗窃,入门也没留意就从大门进入,后案发。按大清律例,从大门而入的属于“明火执仗”的强盗,依法一律问斩。胡看此案卷,发现这帮人一被拿获,即供认不讳,既是从犯也是初犯,心里颇为不忍,胡就对州官说:这样不分善恶首从一律斩死,是不是有点罪罚不符?似乎处罚过重了些吧?不如把‘“大门入”的“大”字上加上一点,变成“从犬门入”?这么一改,这伙“明火执仗”“聚众”“强盗”,就变成了“小偷小摸”,这些穷人当然就可以免于一死了。州官听从了胡的意义,这十余个百姓获得从轻发落。
老百姓总爱对此类故事津津乐道、乐此不疲。就如上述的故事,老百姓无不为胡长龄的聪明而感叹,无不因他为穷人伸张正义而感到热血沸腾。可不是嘛,当一件事被定义为“行侠仗义”时,其目的和结果是就会被国人无限放大、广为赞扬,手段和过程就被我们忽略了:不论是劫富济贫的目的还是像胡长龄略施小计救人性命以体现“爱民如子”或说是“恤刑”的结果,其“劫”及“篡改法律文件”的手段和过程都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我们这样质疑英雄,肯定被口水淹死,陷入不义之中。更何况,在这个物欲横流、大多数人明哲保身的社会里,敢于为一件和自己无关的事情出手相助,已经是难得中的难得了,理当大力宣扬。匡扶正义,张显公平的就是好事,就是老百姓喜欢的事情,就是民意,否则就是非民意、非正义。可是,这不是与信仰法律、推崇法治的理念相违背吗?
带着这个问题,我问了几位同事,大家一致地认为,民意不可违,当然要做老百姓喜欢的事,因为法也是人制定出来的,法不外乎人情嘛,“人情所恶”才会“国法难容”,如果不是这样,就是僵硬执行法律,不懂变通就是不懂法律的要义,就是死板。末了,还要美其名曰这就是“国情”。
是要追求符合百姓要求、而且可能是大多数人认同的正义,还是要追求符合法治理念的、可能是不为多数百姓认同的即时正义?
我困惑了。
民愤与法的适用,谁该听谁的?
说到国情,不由的又想起了“辛普森杀妻案” 与“刘涌涉黑案”,两个刑事案件,摆在这里旧事重提,不是要谈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是偿试比较在两个不同法系下,其法官及国人对法的态度,或许能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问题。辛普森杀妻案的证据如摆在中国,可以说是确凿和充分的,意外的是,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后,1995年10月,陪审团因警官取证的存在瑕疵等原因认为:控方的指控不能使陪审团全体毫无任何合理怀疑地确信辛普森的确杀了人,法院因此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此案判决后,全国哗然,根据CNN统计数字表明,当时大约有一亿四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这场审判的最后裁决,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并未没见到民众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美国的百姓同时相信既然法院认定辛普森无罪,在法律上他就是无罪的,应当尊重判决,连受害人的亲属都说:“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平静地接受的法院的判决;印象就深刻的是该案主审法官的一句话:“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
同样因为“程序”方面的争议,发生在中国的“刘涌涉黑案”则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情况。2002年4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决处刘涌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因部分证据的取得存在疑点,因此于2003年8月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院并没有将该案发回重审)。
刘涌涉黑案因影响巨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老百姓对“黑社会”“深恶痛绝”,按一些媒体的说法该案“民愤极大”。 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刘涌案,请记住,这是“提审”! 一个主动干预下级法院的司法活动,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这大概是高法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刘涌于同年12月22被最高院改判并当日被执行死刑。
“刘涌涉黑案”还有一个插曲值得一提,北京大学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因在《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以及就案件发表意见,包括:“我们现在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想象得有多么严重,实际在我国《宪法》当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最高只能判10年,并不是很严重的罪”、“由死刑改为死缓,从二审判决书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因为在侦查期间涉及到刑讯逼供这样一个事实在一审当中没有得到认定,而在二审当中得到认定,二审判决书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刑讯逼供,是比较客气的说法,实际根据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二审也去做调查,实际认定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对证据采信的程度问题,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辽宁高院的改判只是折中考虑到各种因素,考虑到社会接受程度不得已的做法。”结果有网友在论坛上发贴子,鼓动“北大的学生请来签名:拒绝再听陈兴良的课”……
基于此,看来本人也得声明:本人对上述两案未曾阅读过任何相关的官方文件,以上案情仅为网上摘要,不代表真实案情……本人绝无为上述当事人任何辩解的意图,要表达的只是国人对法的态度。(请参阅《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谈刘涌为何不该杀》,网址为:http://news.sohu.com/59/88/news212628859.shtml)
也许,有人会说,法当然是要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所以执行法律就是要得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结果。这样逻辑乍看之,好像是那么一回事,可是细想之,法也有其稳定性,不能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啊,既然是依法治国,自当要从方方面面培育法治观念,百姓也应当对独立司法持一个必要的尊重态度才是。如果现在,还一味的冠以“国情”的大帽,以此为借口来充当老百姓都喜欢的英雄,而忽略、而忘记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可是,这却倒真的是国情。
相信法律还是相信国情?是该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来研习法律,还是该根据现行法来研究法的适用?
我迷茫了。
什么才是法之外的潜规则?
对上述两则故事的思考,无非是说明国人对法的态度问题,归根到底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问题,或者说,放到现实的工作生活中、在现环境和条件下、在大部分人都认为某种制度是不切时宜、不合理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是否还需要执行?
当我问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大部分的人告诉我,当然是要按制度执行啦。然后再问,如果你的上司认为该制度不合理时,你还执行不执行?大部分人说,当然是要按领导的意思执行啦,还有极个别的人会对这个问题警觉,很聪明地加上限定条件后回答:在不会造成自已触犯法律或与自己的底线原则的情况下,按上司的意见执行。
不管如何,结论是很清楚的,即,上司的意见或指示是第一位的,而不是法律(或制度)规则优先,难度这就是所谓的潜规则?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了一个故事,倒是值得今人反思。话说汉文帝时代有一盗窃,有一次偷了汉高祖庙中神座前的玉环,汉文帝大怒,下令把盗贼交给廷尉(即司法部长兼最高法院院长)张释之严加惩治,张释之依据西汉法律中规定的判处盗贼“弃市”(即斩首示众)。该判决报送汉文帝后,汉文帝龙颜震怒,责问张释之:“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我叫你严惩,你至少也得判以灭族的重刑,可是你却像办平时其它案子一样,只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报判处的意见,怎么能够维护先帝高祖的尊严呢?张释之见状马上脱帽、叩头、谢罪,同时却据理力争地辩驳说:“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意思是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罪按法律规定判处“弃市”已经是最重的了。到底是判斩首弃市罪还是判灭族罪,应该按照罪行情节的轻重来定。现在要是对盗窃了宗庙中的玉环就判以灭族罪的话,那么以后再有人挖宗庙的一杯土,到那时陛下又将用什么刑罚来加以惩治了呢?
好在汉文帝还算开明(不开明就不会有“文景之治”了),最后还是接受了张释之的正确意见。
试想,汉文帝是张释之的“米饭班主”,如果张释之也按前述的潜规则来办,他完全可以自己解释法律或都随便找个理由如“偷先皇宗庙即为欺君”即可把这个盗窃判个灭族(满门抄斩)之罪,再说即便这样判,相信也没有人会提出质疑,更不会有媒体报道(舆论监督)说张的不是。张按“老板”的意思办然后上报“老板”汉文帝请功,说不定龙颜大悦论功行赏,既升官又兼发财,岂不美斋?
可张释之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是严明执法,敢于坚持正确主张,不以个人好恶来论罪,对皇上也不阿谀逢迎,所以史书记载:“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
法总是滞后的,所以总会有“不合理”的法存在,所以就留给某些人拒绝按法的规则办理的借口—尽管法律规则是否真的滞后了还是未知数—人的认识也只是有局限性的。上下五千年,又有几个张释之呢?
想到这,我不由自主地倒吸了一口凉气,倍感恐惧。
带着困惑、迷茫和恐惧,我阅读了朱伟一博士在《敬畏法律》一书,其中有一段文字也许多少给我们一些答案:“再看看我们的电视剧,看我们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那真是以死人压活人,帝王将相,大款三陪。到处都是三呼万岁:‘吾皇万岁!万岁!万万岁!’‘奴才有罪!奴才罪该万死!’这台词也念得字正腔圆,气壮山河。”(P91)“‘奴才遵旨’、‘奴才有罪’,朗朗上口,振振有词。”(P100) “太监也叫宦官”“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信任宦官、重用宦官,因为宦官权势再大也是阉人,难以犯上篡权。” “辛亥革命后便不再有阉割……但太监文化无时不在进行精神上阉割……精神阉割就是‘指鹿为马’,让人敢怒不敢言……朝野上下已是噤若寒蝉。连画家笔下的人物都是躬肩哈腰,直不起身子。”(P116)……
好一个“奴才文化”,好一个“太监文化”!
该书自序也许正好可以作为本次思考的结束语,借来一用:“一切都在变,变化之快又有点乱。据说法律可以规范无序。试问,我们愿意遵守法律吗?我们有敬畏法律的传统吗?如果没有这样传统,我们今天可以从头做起吗?”
我们有敬畏法律的传统吗?
我们今天可以从头做起吗?
2007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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