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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to Tony's blog!
  上市公司的典型守法与违法
 

常听人说:我们是上市公司,没办法,婆家多,这个监管那个监管的,啥都得很正规。

在某种程度来说,这句话是对的,阳光下的交易才是健康和有益的。不过,按我说,也不尽然,不信?以耳闻目睹的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发生的两件事,足以说明上市的两个极端:非典型的守法与典型的违法。


事件一:

某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老总(下简称HR)与我谈某事时,其中有一段对话摘录(大概意思)如下:

……

HR:我们现在也难啊,我们公司已经好多年没有“炒”过人。

我:那是好事啊,说明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做得好,挑人挑得准,员工稳定。

HR:不是这么回事,是法律对我们这些上市公司规定太严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就更是雪上加霜了,辞退一个员工要赔不少钱的呢。

我:公司当然不能随便就“炒”人的啦,不单是上市公司,所有的公司是一样的。

HR:可不是嘛。

我:那如果招聘回来的员工不能适应工作,培训后转岗也不能适应或者严重违规违纪的公司怎么处理?

HR:那就安排一些最简单的工作啦,比如说复印些材料啊什么,严重违纪的纪律处分一下什么的,总之是不可能炒人的。

我:这样积累一段时间后,公司不就沉淀一大批这样闲杂人员?

HR:你说太对了,我现在就是头大啊,这几年下来,来来往往的,走了不能干的,倒是积累下不少这样不能适应公司的闲杂人员,真是无奈。

我:公司适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责无旁贷的,但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还得靠赢利,才可向股东交代啊?

HR:就是,这人大到底是怎么立法的,我们这不是《劳动合同法》给累的吗?

……

得,全怪上《劳动合同法》了!我相信这不是大部分的公司会有这样情况存在的,充其量,也是个非典型的守法。

真不知这公司到底是怎么培训的,怎么都变成上市公司绝对不可以辞退员工了呢?敢情上市公司的工作就成了“铁饭碗”啦?该法的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如一位学者所总结的那样: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可以理解为:1、员工违章违纪;2、“员工干不了,或不需要员工干”(法律规定需一次培训转岗);3、经济性裁员,新法的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
需要如HR所说的巨额赔偿吗?上述的第一种是不需要的,第二种条文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二:

公司老总一次在员工大会说到有的员工不愿意加班、有的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时,非常激动:你们是上市公司的员工,怎么可以与打工仔打工妹们一般见识呢?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们可以要求要加班费,但你们不可以,你们要有主人翁的精神,要没日没夜的干,要与公司共生存,公司赚钱了给你们的年终奖金当然就多了嘛!再说他们薪水低,而你们是高薪啊,不要在乎那一丁点的加班费,超时工作加班费早就涵盖在你们的工资之中,是“包干”了的!更重要的是,不要光盯着每个月的薪水,还要看到年末的奖金嘛!所以啊,大家要多比奉献,少比付出,就连我,也一直与大家奋斗在一线,早就没有休息时间的概念,随时准备与大家战斗……


得,又是《劳动合同法》的错了!还摊上一个“包干计酬”,我相信有相当一部分的公司会有这样情况存在的,典型的违法。

这完全是偷换概念,将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起来,即所谓的“包干计酬”,让劳动者无法区别正常工作时间所应获得工资与加班点应获得的加班工资,同时也可能造成一个无法衡量用人单位该按怎样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的错觉,这样的说法,显然是违反工时制度,非常典型的违法。


写到这里,突然心情沉重起来,同样的一部法律在同样的一家公司,既有错误遵守也有明确的违反,没有正确的执法,法,又如何体现其价值所在?又如何去实现其公平、正义的职能呢?


                                  2008年6月16日深夜 “宁静致远”书房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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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tony 发表于 2008-6-16 23:17:00
  Re:上市公司的典型守法与违法
  陆河人在中山(游客)支持Tony!好多公司都有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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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陆河人在中山(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14 0: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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